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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民初的上海典当业
 上海自辟为商口岸后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,典当业户数不断增加。1911年至1920年间,开设的典当只有30户,1921年至1930年开设的有56户,1931年至1940年开设的有302户,1941年至1944年开设的有482户之多。
  清代典当,按资金多少和规模大小,区分为典、当、质、押四类。民国初年时,江苏省规定,架本(即当出本金)在8万银两以上者称"当",领帖捐500元;架本在4万银两以上不到8万两者称"质",领帖捐300万。此外,在当时的乡镇中还有一种"代当",俗称"代步"。其与有关系的典当订立契约,领用典当资金,在当地收受质物品转押于典当,或由典当派人监督,由典当在其收
取的当息中给予一定的回佣。实际上这是典当的派出机构,具有代理商性质。此种代当,直到抗战时期才消失。上海县属江苏省,租界以外开设的典当,都按江苏省的有关管理规定。押店(俗称小押当)不能称"当",招牌上也不得用"当"字。1940年10月,汪伪政府内政部和经济修订的《典当管理规则》中规定:资本额满100万元(伪币)者称"典当",不满100元者称"押当",名虽有别,但都属于典当业。
  清末民初,实行银本位制,币值和物价相对稳定。但由于军阀混战,经济萧条,许多中产阶级濒于破产,平民进一步陷入困境。上海的工人队伍也不断扩大。当户的增多和币值、物价相对稳定促进了上海典当业的发展。是时上海已有大中型典当数十家,业务稳步发展,可称上海典当业的黄金时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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